这个帖子好热烈,仔细看了看回复,见到好多朋友在强调只要“玩的高兴”就好,盈利与否都不重要。针对这一点(不是针对任何个人),我有些不同的看法。
作为一个老驴,也许我比较怀旧,但是有时候,所谓的“户外精神”我还是很看重的。“结伴出行、探索自然、锻炼身体、团队互助、费用均摊、环保公益……”这些东西都不仅仅是“玩的高兴”就能简单概括的。如果撇开了这些户外精神,单纯为了玩而玩、为了累而累,那么跟旅行社报团、跟导游又有什么区别?
所以,只要是有盈利成分,我个人就很难从感情上接受。的确,做领队的都很不容易,但这都应该是出于自愿,并没有人非要逼谁出来带队,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对领队应该有所物质回报的说法。
当然,我自认为还是比较平和的,对于那些游走在“户外活动”与“旅行团”之间模糊地带上的人和事,我主张由参与者自己去选择,其他人不做干预。
但在这里我还是想提示组织者、参与者和网站平台提供方一点,那就是——法律风险!我想,很多游走在模糊地带的活动组织者,之所以强调“非营利”,而且很多还与100%的“结伴出游”活动一样要求参与者声明自担风险,就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尽量规避法律责任,但这对于参与者其实是不公平的,对于网站方其实也是存在法律与道德双重风险的。还请大家多多思考,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