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对商业户外道德和司法的双重"审判"——读转山领队<<户外不商业,商业不户外——我对商业户外很排斥>>之憾
近期一篇<<户外不商业,商业不户外——我对商业户外很排斥>>的帖子在驴友茶馆论坛掀起巨大波澜,文中措词之激烈、观点之尖锐实属罕见,由此而引发的争论更是将商业户外再一次推向风口浪尖。虽然文中充斥情绪宣泄,但观点才是其核心问题。首先作者论述了户外的起源即:“户外兴起,源于人们对俗务的解脱,家务、子女教育等世俗、现实环境、已有人际关系等等的暂时不如意的逃离;对自然、对新型人际关系、对客观对象的暂时重建,锻炼身体,亲近自然的舒爽向往;也包括对金钱买卖关系的厌恶。一句话,参加户外为了换心、练体魄——这是一种清新的环境下的鲜活活动。”
然,作者话锋立转:“其次,然而,一只黑手伸进了,是无孔不入的黑手——商业。体现在户外就是商业户外的进入。他们无力博弈于商海,却企图从纯清户外的人们身上捞取早餐钱——可怜的商业户外:偷税漏税,做着旅行社的勾当,炸取的是刚刚走出校门打工少男少女们的血汗钱。举例说,AA户外灵山包车费人均只收30元,他收60元(他们的动听说法是“含商业”)!!!良心何在???”
从叙述看作者的推论或者说想表达的意思:户外不可以商业化。
但仅从以上论述,无论论据上还是内在逻辑上都不足以支持得出这一结论,至少未能举出足够多的有力证例和无可辩驳的理由来支撑其商业不得进入户外领域的理由;因此,视为是一种道德考量更符合原文要表达的真实意图;喜好不须要理由,也无关乎逻辑。
末段:“再次,要参与户外,即纯洁、汗水、快乐、自虐、纯AA;要商业,要挣钱,你扛起大旗办公司,走旅行社的道路,你交税,你经营,你财源滚滚,日进斗金无人干预。
最后,咋就有那么一些人,为不法的商业户外助威:你想散心,你不会自己玩么,你不想自己玩,不会约朋邀友么玩么,你何苦给商业攒分子呢???你何苦参加商业户外,为他们攒分子呢???于个人,你多花了银子;于户外,扰乱了纯洁户外AA的秩序;于国家于集体你助长了偷税漏税的违法经济行为,为非法的准旅行组织攒了钱呢。
想想吧!!!”
结尾段提到了“扛起大旗成立公司”就可以从事户外了?然而,无论商领和作者建议的户外商业的途径——开办公司——本质上并不能摆脱金钱买卖,那么,尚且理解为合法即可从事户外商业,但这仍然与作者排斥商业户外的本意相悖——无金钱买卖关系;也变相否定了户外不可以商业的主张。
这里文中提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当下的商领不合法!那么我们就拿和作者在同一领域、范围内活动的商领来试着分析一下,做一个参考:国家有关于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及“取缔无照经营”的明确行政法规;这里经营指同时满足“提供产品、服务和以盈利为目的”两个要素则须申领营业执照;而提供产品、服务是指有规范、标准化的一整套完整的市场行为;现今的商领其行为本质起到的是带路作用,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向导而已,还谈不上是服务,而所涉足的领域在荒郊、旷野,没有行业规范的市场,旅游公司不可能涉足(行业规范要求可能也不允许),因此,商领没有对合法的旅游经营市场构成扰乱、危害;其次,商领的所得符合劳动报酬特征,区别于盈利;鉴于此两条都不符合,故即便没有领取执照也够不成违法,退一步说,至少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我们不能单从其具旅行社的表象就主观认定是在从事旅游业务,把他们戴上旅行社的“帽子”,具体问题当具体分析。
法治社会对公民行为的一个普遍适用原则:法不禁止皆可为;而对公权力部门则是:法无明文不可为。制定法律不是为了限制和禁锢个人正常的自由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钱买卖活动),而是对破坏、扰乱既有市场规则的行为进行教育和施以惩戒,我们理解法治的精神也当如此。
现今,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存在商业活动,连网站都具有了商业的属性,又何况商业领队。文中还提及几个概念:纯AA,户外AA秩序?
或许作者也想对规范目前存在的户外乱象有所作为,但这是且只能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各参与方并在适当方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到;一篇措辞激烈的檄文除了引发“混战”,无助于开启讨论、规范户外行为的对话。
“每个人心中都存有大恶”,我们在高举道德利器的同时,也应审视自身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场争执可能很快平息,但有关商业户外的争论或将始终持续下去,而留给驴友思考很多。